近日,華電集團發布內蒙古華電騰格里4×100萬千瓦煤電項目柴油發電機組及帶式輸送機設備招標公告。該項目已批準,招標人為內蒙古華電騰格里綠色能源有限公司巴彥浩特發電分公司,項目資金為自籌。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公開招標。
項目規模和招標范圍
招標采購項目地址位于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左旗巴彥浩特。項目規模4×1000MW高效超超臨界間接空冷燃煤機組,同步建設脫硫脫硝設施。
招標采購項目工期:柴油發電機組設備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臺9個月內到貨(暫定),第二臺10個月內到貨(暫定),第三臺套11個月內到貨(暫定),第四臺套12個月內到貨(暫定),具體交貨時間以輔機設計聯絡會確定的時間為準。帶式輸送機設備合同生效后,整臺套設備8個月內到貨(暫定),具體交貨時間以輔機設計聯絡會確定的時間為準。
招標項目劃分為2個標段,具體為:
(1)備用發電機-柴油發電機組設備(CHDTDZ011/23-FJ-01401):內蒙古華電騰格里4×100萬千瓦煤電項目的4臺額定功率為1800kW的柴油發電機組設備本體及其附屬設備;含設備供貨、運輸(直至運抵項目現場)及至現場的保險等,提供技術資料、相關技術服務(包括技術培訓、技術聯絡、配合安裝、調試、試運行階段技術指導等)以及備品備件、專用工具供貨等。
(2)帶式輸送機裝置-帶式輸送機設備(CHDTDZ011/23-FJ-01402):內蒙古華電騰格里4×100萬千瓦煤電項目的15套帶式輸送機設備本體及其附屬設備;含設備供貨、運輸(直至運抵項目現場)及至現場的保險等,提供技術資料、相關技術服務(包括技術培訓、技術聯絡、配合安裝、調試、試運行階段技術指導等)以及備品備件、專用工具供貨等。
投標人資格要求
【備用發電機-柴油發電機組設備】
1.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訂立合同的權利;
2.投標人沒有處于被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的狀態,資產未被重組、未被接管、未被凍結,營業執照未被吊銷;
3.投標人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或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處罰期內;
4.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5.投標人不得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cn)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在評標期間尚未解除的);
6.投標人在評標期間不得被“信用中國”網站(.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評標期間尚未解除的)。
7.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
2)為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3)為本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4)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8.投標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機組投運日期為準)須具有至少2臺額定功率為1800kW級及以上的柴油發電機組設備供貨的投運業績(不含改造業績)。
所有業績均應提供以下有效的相關證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原件掃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頁)、供貨范圍頁或清單頁、主要技術要求(參數)頁、簽字蓋章頁等能證明業績真實性的相關內容。
(2)業主單位蓋章的投運證明性材料原件掃描件:投運證明,或竣工驗收證明,或質量驗收證明,或與投標業績合同對應的結算發票,或其他能證明已投運的材料。
9.招標人不接受2022年至2024年連續三年虧損的投標人;投標人注冊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來一直虧損的投標人。
10.本項目接受代理商投標。如為代理商投標須提供由制造單位出具的授權證書。
(1)一個制造商針對同一品牌的產品,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本次項目投標;
(2)同一品牌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時參與本次項目投標,否則相關投標均無效。
【帶式輸送機裝置-帶式輸送機設備】
1.投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有訂立合同的權利;
2.投標人沒有處于被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的狀態,資產未被重組、未被接管、未被凍結,營業執照未被吊銷;
3.投標人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或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投標的處罰期內;
4.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5.投標人不得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cn)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在評標期間尚未解除的);
6.投標人在評標期間不得被“信用中國”網站(.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評標期間尚未解除的)。
7.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
2)為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3)為本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4)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8.投標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機組投運日期為準)具有至少2臺國內燃煤發電機組配套的帶式輸送機設備供貨的投運業績(不含改造業績)。
所有投標業績均應提供以下有效的相關證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掃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頁)、供貨范圍頁或清單頁、主要技術要求(參數)頁、簽字蓋章頁等能證明業績真實性的相關內容。
(2)業主單位蓋章的投運證明性材料掃描件:投運證明,或竣工驗收證明,或質量驗收證明,或與投標業績合同對應的結算發票,或其他能證明已投運的材料。
9.招標人不接受2022年至2024年連續三年虧損的投標人;投標人注冊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來一直虧損的投標人。
10.本項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標。
遞交截止時間:2025-11-05 09:00。
上一篇:無